一、 项目名称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
二、 实施机关
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 设定依据及全文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四、 办理程序
1. 商务部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等确定调控总量。
2. 企业到工商局核准名称,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商务主管部门接收材料。申请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4. 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5. 办理批件。根据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对于符合要求的设立申请,商务部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复,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核准的,通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6. 企业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五、 办理时间
一年一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受理。
六、 收费方式
不收费。
七、 常见问题解答
网址:http://scjss.mofcom.gov.cn/gzly/gzly.html
邮件:jsbiaozhunchu@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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