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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招商引资奖惩暂行办法
2006-10-24 14:40  文章来源:襄城在线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调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引进更多的项目和资金,加快全县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惩对象和范围。凡为我县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奖励。凡未能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对招商引资工作不支持甚至人为设置障碍的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给予惩戒。
第三条:奖惩原则:多策并举,全面约束激励;论功计奖,奖优罚劣;统一政策,分级实施;公开透明,社会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考核办”)在依据《襄城县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办法》对各类招商引资成果进行严格考核认定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二、奖 励
第五条:乡(镇)招商引资目标奖。按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得分排序,对完成目标位于前5名的乡(镇),按下列办法和标准给予奖励:
(一)荣誉 县委、县政府授予其“襄城县招商引资目标完成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给予通报表彰。
(二)奖金 一等奖一名,奖现金3万元;二等奖二名,各奖现金2万元;三等奖二名,各奖现金1万元。
(三)其他
(1)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原则上确定为年度优秀公务员,并依规定适当增加其他优秀公务员比例。
(2)对连续2年受到表彰和奖励的乡(镇),县委、县政府通令嘉奖其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县直单位招商引资目标奖。按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得分排序,对完成目标位于前10名的县直单位,按下列办法和标准给予奖励:
(一)荣誉 县委、县政府对位于前5名的单位,授予“襄城县招商引资目标完成优秀单位”称号;对位于第6-10名的单位,授予“襄城县招商引资目标完成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牌,给予通报表彰。
(二)奖金 一等奖二名,各奖现金3万元;二等奖三名,各奖现金2万元;三等奖五名,各奖现金1万元。
(三)其他
(1)增加年度优秀公务员名额。前5名按单位公务员总人数的15%核定,第6-10名按13%核定。
(2)连续2年为优秀的单位,通令嘉奖其主要负责人。
(3)增加超额完成任务奖。对超额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直单位,按超额引资的1%给予奖励。
(4)县直单位引进到乡(镇)的项目或资金,由所在乡(镇)自引进项目投产或资金投入产生效益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所产生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30%等额奖励给引资单位;该项目和资金的引资成果奖,由引资单位从奖励分成中支付。

第七条:招商引资成果引荐奖。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当年成功引进300万元以上(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生产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无偿资金的引荐人,按下列办法和标准给予奖励:
(一)荣誉
(1)当年引进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完成500万元以上的,由县委、县政府对直接引荐人授予“襄城县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给予通报表彰。
(2)当年引进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委、县政府授予“襄城县招商引资功臣”荣誉称号,给予通令嘉奖。

(二)奖金
(1)根据引资难易程度、项目质量、项目投资规模等不同情况,依据《招商引资成果奖计算标准(试行)》按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核发奖金,即对引资成果分类设置权重数,按加权数额的3‰计奖。计算公式是:奖金﹦实际完成引资额×所属类别权重数×3‰。
(2)当年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重大高科技产业化项目和可形成新的支柱产业的项目且投产见效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奖励。
(3)对引资成果原则上不多头重复计奖。一项引资成果由一人引荐的,直接奖励引荐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荐人的,只对其中初始引荐人或主要引荐人奖励,其他引荐人参与奖金分配。
(4)县直单位争取到的政策性资金,参照许昌市同行业水平和上年度情况,实行“一事一议”进行奖励。奖金由受益地单位支付。

三、惩 戒

第八条:县委、县政府对当年招商引资目标综合考评得分不足60分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当年综合性评先评优资格,主要负责人黄牌警告;对连续3年没有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且一直处于最后2名的乡(镇)和最后5名的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对于垂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整。

第九条:对因故意刁难、推诿扯皮,人为设置障碍造成引资项目落空或投资商撤资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奖惩兑现

第十条: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作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招商引资目标奖由县财政支付。县直单位引进到乡(镇)的项目或资金,引资额统计归属引资单位,其它有关统计和所产生的税收归属所在乡(镇);乡(镇)和县直单位引进到工业聚集区的项目和资金,比照《襄城县工业聚集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奖惩兑现工作在县考核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级实施,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落实。县直有关部门分工如下:
(一)县考核办会同组织部、发改委、非公办、商务局、企业局、统计局等部门考核招商引资成果,提供奖惩依据,协调相关部门拟定和落实奖惩方案,裁决奖惩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二)财政局负责兑现奖金,落实招商引资各项奖励政策。
(三)组织部和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招商引资与优秀公务员的评选和晋级挂钩工作。
(四)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干扰招商引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查处。
(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负责对招商引资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当年招商引资奖励下年初集中兑现一次。目标奖和已建成投产项目的引资成果奖下年初一次性支付;当年未建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奖1万元,由受益单位先行垫支,待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规定结清。

第十三条:招商引资奖惩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招商引资成果奖依申请实施。按《襄城县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办法》,对申请投产的项目进行考核,申请项目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写出书面申请附相关材料,一并报县考核办接受考核。
(二)建议。县考核办将奖惩依据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由其根据本办法规定拟出相应的奖惩建议,提请县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三)会审。县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逐项审查奖惩依据,提出奖惩方案。
(四)公示。分批将奖惩方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五)决定。奖惩方案经公示并修正后,由县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六)兑现。由县考核办组织相关部门分工负责落实奖惩方案和本办法规定的其它各项奖惩措施。

五、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襄城县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办法》及具体计分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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