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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指南
2006-10-12 14:38  文章来源:商务部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项目名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指南

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及全文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核准的项目报商务部备案后,向申请人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持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商务部根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情况向其发放《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办理时间: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报送材料目录表格下载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g/200510/20051000518582.html

收费方式: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电话:010-85226307  邮件:qczz@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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