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襄城县委文件
襄发[2005]8号
中共襄城县委 襄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襄城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项
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企业:
现将《襄城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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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城县委
襄城县人民政府
2005年5月16日
襄城县优化襄城 襄城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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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创业工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和执法水平,着力解决“四乱”、“四难”、吃拿卡要等制约和影响我县经济发展的问题,努力营造改革发展的优良环境,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制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项制度。 一、“企业安静生产日”制度。每月的1—26日为企业安静生产日,严格控制对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达标活动,除上级部门安排的统一检查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到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收费、评比活动。(此项制度由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实施) 二、检查许可和反馈制度。“企业安静生产日”之外凡到企业进行检查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向县优化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优化办批准并领取《检查企业许可证》;进入企业检查的工作人员,要出示能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检查单位检查后应在一周内向县优化办反馈检查结果。企业应对各项检查进行登记,一周内向县优化办、企业发展服务局反馈各项检查情况。(此项制度由纪委监察局、企业发展服务局监督实施) 三、收费公开透明制度。涉企收费部门必须向县优化办申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县优化办组织相关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收费目录。企业有权拒绝交纳目录以外的收费。(此项制度由县优化办、企业发展服务局、行政审批中心和物价办负责实施)
四、重点项目牵头服务制度。由项目的引进单位协助投资商办理工商、税务、土地、环保、城建等各项手续,并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有关发展环境问题。引进项目的单位是该企业的责任单位。(此项制度由引进项目的单位负责实施) 五、县级领导分包企业发展环境制度。县四大班子每位领导分包一家企业,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搞好配合,每月至少到所分包企业调研一次,负责招集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协调解决企业的有关重大问题。(此项制度由各位县级领导干部和配合单位负责实施) 六、服务项目限时办结制度。分包企业的县领导要召集各职能部门协调办理各种服务项目。各职能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理时限,在规定的最短时间内快速办理好企业所需的各种手续和证照。(此项制度由分包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七、企业评议职能部门制度。各涉企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承诺服务事项,由县纪委监察局、企业发展服务局组织企业对涉企职能部门定期进行评议,向社会公开评议结果。对评议较差的单位进行电视曝光。“四乱”案件要及时给予公开处理。(此项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企业发展服务局负责实施) 八、发展环境集中活动月制度。每年的5月份为全县发展环境集中活动月,结合实际确定活动主题,积极宣传支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措施,表彰支持企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打击破坏企业发展的违法分子,严肃处理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此项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公检法部门负责实施) 九、重点企业车辆一卡通制度。凡是重点企业的车辆经登记后,由县优化办发放相关证件,可以在县内享受免检的待遇。(此项制度由县优化办、公安局、交通局、公路局负责实施) 十、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本辖区和本部门若发生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的事件,将追究各乡镇和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决不能变相“请上推下”,否则,属垂直管理部门,由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属县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免职。 |
襄城县优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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