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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的通知
2007-09-10 10:40  文章来源:商务部办公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6年9月,商务部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图徽标识,经过专家评审论证和部领导审定,最终确定了中标方案,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官方标志”备案。商务部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为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管理,规范“标识”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的使用范围

  商务部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可以在社区回收亭、集散市场、流动回收车、说明书、装潢、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场所或媒介使用“标识”。未被验收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标识”。

  二、标识的使用方式

  “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组合及使用方式详见附件,推荐使用首选组合。“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标识”制作必须符合要求,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体、变形、变色。

  三、标识的使用管理

  商务部对“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商务部对验收合格的集散市场颁发带有标识的牌匾,牌匾的制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并统一编号。

  被取消“标识”使用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须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所有“标识”。原有牌匾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和注销。

  

  附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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