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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09-03 16:37  文章来源:河南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豫商运[2007]23号

各省辖市商务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商务主管部门:

  我省自2006年9月全面实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工作以来,全省上下克服困难,不懈努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发放取得了显著成绩。今年中秋、“十一”即将来临,酒类商品消费将进入旺季,为净化市场,保证居民饮酒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管理机制,现就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酒类商品流通监管,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酒类产业发展,关系国家利益。商务部门履行职能,加大力度,推动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意义重大,必须高度重视。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进一步明确、重申了包括酒类商品在内的食品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及法律责任。各级商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酒类流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职能,落实责任,充实完善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对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发现、研究并解决出现的问题,加强对辖区县(市、区)工作的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为促进酒类流通管理早日走上法制化轨道做出贡献。

  二、加强基础建设

  目前,部分县、区商务部门尚未建立,酒类流通管理人员紧张、组建执法队伍难度大、经费紧缺,酒类流通管理基础建设方面的问题突出。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探索解决的途径和办法。在当前情况下,一方面继续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呼吁,力争解决编制,配备与酒类流通管理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并争取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 。另一方面要克服困难,立足自身,积极探索有效整合现有管理资源的途径和方式,采取整合内部人员,集中力量开展工作,整合辖区内县(市、区)酒类流通管理和执法人员,联合开展工作以及委托合法单位等方法,努力破解难题。同时,要不断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管理队伍,适应酒类流通管理的特殊要求。
 
  三、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要在前段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抓住节日消费、经营旺季的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再次掀起宣传高潮,广泛深入地宣传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开展科学饮酒宣传,引导经营者合法守规经营,自觉备案登记,自觉使用、索要《随附单》,会用《随附单》;使消费者认清饮用假冒伪劣酒和过度饮酒的危害,提高消费者防范意识和参与监督意识,引导消费者到合法经营企业、商户购买酒类商品,使《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入人心,营造强大舆论氛围和良好社会环境。

  四、开展集中行动,大力推进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的落实

  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是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基础,实施《随附单》制度,是对酒类流通全过程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在已有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推广、服务、检查和处罚力度,推进两个制度的实施。在组织备案登记工作时,注意防止和纠正将备案登记与行政许可混淆的现象,搞好服务,认真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备案登记;要加强对《随附单》发放和使用过程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发放、登记和保管,严防在发放环节和后续管理中出问题,一旦发现有出借、转让等现象,要严肃查处。要结合实际,在“双节”前后,集中一段时间,开展酒类流通专项整顿活动。要及时报告专项整顿活动开展情况,将专项整顿总结11月30日前报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五、坚持依法行政

  开展酒类流通执法,是推动《办法》实施的有效手段。要在充分宣传告知的基础上,按照程序,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宣传告知、警告、责令改正为主,罚款为辅,数额从低的原则,坚持警示性处罚,人性化执法;要注意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注意执法行为的规范性。要切实注意正确引导县级商务部门积极性,防止和克服工作中出现偏差,确保《办法》实施工作沿着正确轨道发展。

  六、加强沟通协调

  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部门稳定、高效的管理协作机制,加强与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沟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以相互支持配合,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力度,发挥合力。同时,各地之间也要加强沟通和联系,通力协作,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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