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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工业聚集区管理办法
2007-08-15 09:38  文章来源:襄城招商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中共襄城县委办公室文件

 

 

襄办[200767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城县工业聚集区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和驻襄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襄城县工业聚集区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襄城县委办公室

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88

 

襄城县工业聚集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工业聚集区发展步伐,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强化服务意识,强力打造招商引资平台,吸引更多的投资实体入驻聚集区,带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襄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业聚集区是在本县区域内的重点工业聚集区,即民营经济聚集区、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高新技术聚集区。

(一)民营经济聚集区位于县城北二环路两侧,西至襄禹公路,东至311国道,近期控制面积为3平方公里,远期控制面积为6平方公里,涉及库庄、茨沟、城关、十里铺四个乡(镇)。

(二)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是一个以煤炭资源为依托,以焦炭、煤化工为主的工业聚集区,位于襄城南部, 311国道以西,十三矿路以南,总控制面积为13.5平方公里,涉及湛北、紫云、山头店三个乡(镇)。

(三)高新技术聚集区位于高速公路引线和311国道两侧,总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涉及茨沟、库庄、城关三个乡(镇)。

第三条  工业聚集区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工业聚集区建设工作领导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聚集区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成立各专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聚集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与职责:

(一)编制聚集区规划。

(二)负责聚集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审核进入聚集区的企业和项目。

(四)为聚集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五)组织聚集区的信息发布和对外招商交流活动。

(六)协调有关部门在聚集区设立办事窗口。

(七)贯彻实施有关招商引资和工业聚集区建设政策。

第六条  设立工业聚集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政府每年拨给管委会适量的发展基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招商引资引荐单位、引荐人;奖励区内企业引进的高科技管理人才;奖励区内创立国家或省级名牌的企业、重点企业、纳税大户。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拟进入聚集区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额可以适当放宽,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

(四)符合聚集区总体规划及功能布局。

第八条  申请入区的企业应向管委会提交入区申请,管委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入区的决定。

第九条  本县现有企业入区后,原有的隶属关系不变,统计口径不变,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章       土地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聚集区建设用地采用多元化模式管理,企业可采取出让、出租、入股等多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聚集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及有关的科技开发项目。

第十二条  为保证土地有效使用,入驻企业应按实际签订用地面积5000/亩交纳土地使用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管委会设专户代为管理。企业在基建工程动工后,经申请由管委会返还50%,主体厂房经竣工验收后返还3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返还剩余部分。

第十三条  入区企业必须按照基础建设规划方案使用土地,要向管委会提交平面规划图及房屋效果图,生产厂房、办公用房用地原则上要达到征用面积的50%,厂区绿化面积不得少于30%,其余土地硬化。

第十四条  聚集区内企业不得建设民房式的厂房,鼓励使用多层标准厂房,不得擅自分割、转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企业用地性质。

第十五条  入区企业一般应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临路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六条  建立以下企业用地退出机制:

(一)企业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管委会报县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没收土地使用保证金;

(二)聚集区内企业如出现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破产、解散、关闭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或生产造成新的污染难以治理的,将依法予以资产重组、优化或实施关闭。

 

第五章      投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管委会应当采取各项措施,积极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区内投资经营,并保障各项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八条  进入聚集区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给企业,后两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

第十九条  土地扶持:

(一)一次性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综合考虑项目的性质、规模、科技含量等因素,待企业投产后,在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中,拿出相当于土地价格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二)鼓励入区企业建设双层及多层标准厂房,免征其城市配套费,原有厂房改扩建为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建设配套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建设标准厂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按土地开发成本价)和协议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通过流转方式,按土地开发成本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以协议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受益单位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企业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用地租金。

(四)对入区的骨干企业,根据其发展需要,可在一定期限内规划预留出部分扩建用地空间。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在工业聚集区内连片开发“专业工业园”,可以自主招商、自我发展,并享受第二十条中二、四款的优惠条件和政策。自开发之日起三年内,从上缴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按一定的比例奖励给开发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乡(镇)、县直部门以聚集区为平台对外招商。通过招商引资,新创办的企业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属乡(镇)引进的项目或资金,统计口径、税收渠道归属引进的乡(镇),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按实际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20%归属项目所在乡();属县直部门引进的项目或资金,引资额统计归属引资单位,自项目开工或资金投入产生效益之日起三年内按实际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20%奖励给引进单位;其他的奖励措施,按《襄城县招商引资奖惩暂行办法》(襄文[20061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为工业园区争取到各类无偿资金或物资的,由受益单位按到位资金金额或物资折款额10%奖励引资方。

第二十三条 科技人员带国家认可的高科技项目进区孵化,工业园区免费提供科研、办公用房,并给予其他政策扶持,科技人员自带高科技项目到园区内投资开发,项目投产后,从获利年度已缴纳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中领5%的奖励,连续奖励三年;从事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每年可以从企业实现的纯利中提取5%的报酬。

 

第七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内实行开放式经营、封闭式管理。企业入驻所需的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电力、注册登记、资质审查等有关手续,由管委会或管委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全程代理。

第二十五条  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项制度》(襄发[2005]8号文)。

(一)每一个进入聚集区的项目,管委会及引进单位全程跟踪服务,确保入驻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零接触”;若必须实施管理的,应先向管委会通报,由管委会协助进行。

(二)聚集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在厂区周边完成“六通工程”,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有线电视、通排污。

(三)聚集区新建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审批权在县级的执行零收费。

(四)聚集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部门不得直接向聚集区企业收取各种费用。确需政策性收费的,应向管委会通报,由管委会统一向各企业进行办理。

第二十六条  积极引导国内外投资者参与聚集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襄城县工业聚集区建设领导组负责解释。各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或经县政府授权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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