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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
2006-12-27 08:19  文章来源:河南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豫商运[2006]40号

各省辖市商务局:

  为推动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打好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管理机制的基础,经研究,定于近期在全省开展酒类流通管理集中行动。现将《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集中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商务厅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集中行动方案


  为推动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打好建立酒类流通管理机制的基础,净化酒类市场,保证居民饮酒安全,定于近期在全省开展酒类流通管理集中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以推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使用为重点,着力建立酒类流通管理机制,力争使全省备案登记率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率达到60%以上。

  二、进度安排

  集中行动到2007年3月31日结束。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2007年1月10日前)。各市制订工作方案,进行人员培训,印制有关文书。

  第二阶段:宣传告知阶段(2007年1月11日至1月31日)。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集中行动,营造舆论氛围;向未办理备案登记和使用《随附单》的企业、商户发放全省统一设计的《宣传告知书》。

  第三阶段:行政执法阶段(2007年2月1日至3月20日)。各市依据《办法》,按照程序开展执法活动。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07年3月21日至31日)。各市对集中行动进行全面总结。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商务部门要深刻认识酒类流通管理集中行动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其艰巨性和复杂性,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当地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防止出现偏差,确保集中行动健康有序开展。

  (二)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基础建设。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抓紧建立酒类流通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申办执法资格,争取经费,配备设备,为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提供组织和人员保障。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各地要建立健全部门协调、协作机制,及时与法制部门沟通,加强与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的合作,以准确把握法规精神,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力度,发挥合力,保证集中行动取得实效。

  (四)充分宣传告知。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营造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明确有关要求,组织和发动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使用《随附单》。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要开展对未办理备案登记和未使用《随附单》企业、商户的警示教育,逐户发送《宣传告知书》,告知其违规行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和事项。

  (五)搞好相关服务。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克服困难,采取开设窗口、巡回流动等方式,切实方便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领购《随附单》。

  (六)坚持依法行政。对于经宣传告知无效,未在规定期限办理有关手续和事项的企业和商户,要按照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没有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的经营者,依据《办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对于没有执行随附单溯源制度的经营者,依据《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七)及时报告情况,按时上报材料。第二阶段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阶段工作情况于2007年2月1日前报商务厅;第四阶段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集中行动总结材料于2007年3月31日前报商务厅。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注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宣传告知、警告、责令改正为主,罚款为辅,数额从低的原则,坚持警示性处罚,人性化执法。

  二是注意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委托区、乡、镇政府职能机构或其他机构执法的,必须要有委托手续,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较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必须由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三是注意执法检查人员资格的合法性和行为的规范性,无论是商务主管部门人员还是受委托人员,均应具备执法资格,持有证件,专项检查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专项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不得粗暴对待行政对象,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四是注意把握对外地供货商的处置原则,在集中行动中,对外地供货方没有备案登记手续或没有随附单溯源手续,且供货方称所在地尚未开展酒类流通管理的,要及时与有关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核实,或报告省厅协调处理。

  五是注意把握库存酒类商品的溯源原则,凡是2006年11月15日(我省开始使用《随附单》时间)以前购进的酒类商品,经营者可以用有效的进货凭据代替随附单或由供货方出具证明;对于2006年11月15日以后购进的,经营者应当出示供货方开具的《随附单》。

  六是在督导企业、商户使用《随附单》过程中,要重点检查零售环节《随附单》索要情况,以及生产厂家的销售部门《随附单》使用填制情况,推动《随附单》制度的落实。

  七是要完整、准确地填列并妥善保存行政执法文书,做好执法文书的档案管理工作,努力实现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规范。

  

  联系人:赵 瑞 雷柏林 梁荣华
  电话:3576772 3576336
  传真:3576772 63576327
  邮箱:hnswt_99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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