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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务厅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06-11-08 08:37  文章来源:商务部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1.总则
  1.1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提高我厅应对涉外突发事件的能力,减轻涉外突发事件对我省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带来的震荡,把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建立健全商务厅处置涉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在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有效发挥商务厅的作用,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确保安全:贯彻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确保人身安全,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损失。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涉外事件的有效机制。
  1.2.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其他涉外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有关部门、省辖市政府牵头进行处置,商务厅参与配合,机关内部按职责分工做好突发涉外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并区别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
  1.2.3预防为主、快速响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涉外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应急准备,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及宣传教育等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涉外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处置涉外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整合资源,相关单位和人员随时听候调遣,及时报送信息,并做到信息共享。
  1.3编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商务部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商务厅参与处置的涉外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4.1境外涉我突发事件
  境外企业及人员、援外人员、劳务人员及其他从事经贸商务活动、商务交流培训等人员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各有关省辖市政府牵头,商务厅等部门依职责分工协助处置。
  1.4.2省内涉外突发事件
  境外驻豫商务机构及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及人员、其他从事经贸、商务、培训人员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事发地省辖市人民政府牵头,商务厅等部门依职责分工协助处置。
  1.5商务厅内部各单位分工
  1.5.1厅属各单位派驻境外企业及人员的安全工作由人事处负责;1.5.2其他境外企业及人员,援外项目人员的安全工作;经商务部核准具有经营资格的省内企业法人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过程中,在境外发生的涉及一般劳务人员和工程项下劳务人员与经营公司之间、劳务人员与雇主之间等需出面协调处理的涉外群体事件;对外经济合作项目、企业、人员受到危害,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以及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外经处负责;
  1.5.3由商务厅批准或组织的,在省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在境外举办的经贸展览会、博览会及贸易团组人员安全工作由外贸处负责;
1.5.4由商务厅批准或组织的,在省内举办的投资贸易洽谈会,在境外举办的招商引资活动的安全工作由外资促进处负责;
1.5.5境外驻豫商务机构、代表处及人员的安全工作由开放处负责;
  1.5.6在省内发生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突发事件由外资管理处负责;
  1.5.7驻在国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按业务划分由相关处室分别负责。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省政府、省应急委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省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对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2商务厅对外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2.2.1为有效发挥商务厅在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的作用,成立商务厅对外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总指挥:苗永清副厅长
  副总指挥:郜秀菊副厅长
  成员单位:办公室、人事处、法规处、规财处、开放处、外贸处、机电处、科技处、加工贸易处、外资促进处、外资管理处、外经处、计算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
  2.2.2商务厅对外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的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商务厅在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响应行动,发布预警信息,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2)判断事件形势和事态发展走向,向省政府、商务部提出处置建议;
(3)决定商务厅在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的信息报送、共享范围;
(4)决定商务厅在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的新闻发布口径、方式及时间;在协助处置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时,向总指挥部或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新闻发布建议;
  (5)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6)对外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的执行机构,视突发事件的性质,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决定有关处室承担具体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信息监测
  逐步建立和完善涉外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信息的监测和科学的预警分析,及时发现突发事件的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早控制。
  3.2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要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收集及报告制度。充分利用商务厅现有的各种信息报送渠道和网络,加强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共享。收集到的重大预警信息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应加强调查研究,收集境外可能发生涉我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
  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及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平时应注意收集省内主管业务范围内或本地区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
  与省直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省辖市、县政府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
  3.3预警级别
  3.3.1预警级别的确定原则及级别
  根据监控数据的指标迹象,按照涉外突发事件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确定级别。预警分为四级:
  一般(4级):蓝色
  指标迹象:信息显示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
  较重(3级):黄色
  指标迹象:信息显示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增大。
  严重(2级):橙色
  指标迹象:信息显示有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现实可能性。
  特别严重(1级):红色
  指标迹象:信息显示涉外突发事件的威胁正在逼近,或情报证实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
  3.3.2预警行动
  蓝色预警,有关机构和人员思想重视,注意收集信息,跟踪有关动态。
  黄色预警,有关机构和人员高度重视,严密注意收集并分析有关信息,监测并跟踪有关动态,同时考虑初步应对措施。
  橙色预警,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发出2级警报,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地点采取控制措施。
  红色预警,有关机构和人员作好应急准备,发出l级警报,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各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采取各种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要求
  《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根据事件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将涉外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三级响应。
  三级响应的指标参照《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指标。
  4.2Ⅰ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时,省政府成立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处置。
  商务厅将按照省政府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的指示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4.3Ⅱ级响应和Ⅲ级响应
  4.3.1当发生重大或较大境外涉我突发事件时,由省政府决定或由外侨办根据需要启动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商务厅作为成员单位,参与处置工作。
  4.3.2 当发生重大或较大省内涉外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牵头处置,商务厅参与配合。
  5.处置程序和措施
  5.1处置程序
  5.1.1厅值班室或有关处室在接到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向上级领导并向厅对外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报告。
  5.1.2由对外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布预警信息,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并决定具体牵头处室;
  5.1.3由牵头处室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单位确定专人负责,24小时值班,有关单位和人员时刻保持联络畅通;
  5.1.4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召集会议,对外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牵头处室负责承办各类会议;
  5.1.5在对外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配合外侨办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或指导、督促境外企业、事发地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5.1.6对外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牵头处室负责汇总涉外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向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或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各相关处室;
5.1.7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外安全应急处置机制须督促检查本部门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5.1.8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对外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对外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牵头处室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5.2处置措施
  5.2.1境外涉我突发事件可采取的有关处置措施(1)境外企业及人员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部驻外经商机构统一领导下做好事发现场先期处置工作,包括了解并报回事件规模、死亡受伤人员姓名、人数、状况、籍贯、家属联系方式以及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参与或协助安置安抚、送医、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跟踪、续报有关信息;
  (2)视情况以商务厅名义对外表态,拟订新闻口径;
  (3)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处理有关事宜;
  (4)配合外侨办与事发国当局交涉,寻求国际合作与援助事宜;
  (5)必要时,配合外侨办组团前往突发事件发生地,开展一线救援、
善后工作;
  (6)组织涉案企业处理商务细节以及善后、索赔等事宜;
  (7)在外有关人员回国后的接收、安置、抚恤等后续工作。
  5.2.2省内涉外突发事件可采取的有关处置措施
  (1)要求事发地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力量控制
局面,制止事态发展;
  (2)要求事发地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现场先期处置工作,包括了解并上报事件规模、死亡受伤人员姓名、人数、状况、国籍、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安置安抚、送医、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
  (3)视情况以商务厅名义对外表态,拟订新闻口径;
  (4)与外侨办等部门联络,配合其向外国驻华使领馆通报有关情况,协助安排其官员赴事发现场探视。
  5.3现场指挥和协调
  5.3.1境外企业、团组、人员要及时向使领馆、驻外经商机构及国内主管部门报告涉外突发事件有关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做好境外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协助国内派出工作组开展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国外有关证明材料;在未建交国发生的涉外突发事件,向代管使领馆、驻外经商机构报告。
  5.3.2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商务厅、外侨办、有关厅局和驻外使领馆的要求,协助处理涉外突发事件;及时主动与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沟通情况,反馈信息;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有关工作组赴境外开展工作。
  5.3.3对省内涉外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原则,以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
  5.4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相关人员安置、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后续事宜。
  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对外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牵头处室要写出总结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通过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对本预案提出修改建议。
  5.5信息共享和处理
  5.5.1信息收集
  事发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境外企业接到突发事件发生的有关信息后,应及时赶赴现场,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并向厅值班室或相关处室报告。
  5.5.2信息报送
  发生与商务厅业务有关的境外涉我突发事件后,境外企业及人员应在向外侨办报告的同时向商务厅报告。
  发生与商务厅业务有关的省内涉外突发事件后,有关单位应即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同时抄报商务厅。
  商务厅在接到特别重大或重大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后,即时或最迟不超过二小时报告省政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5.6新闻报道
  5.6.1新闻报道的归口管理
  处置涉外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商务厅主管业务领域的新闻报道工作,在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商务厅会同外侨办、外宣办归口管理。
  5.6.2新闻报道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遵守纪律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着重报道省市领导人重视和关心、政府组织处置工作过程。要配合对外交涉、处理问题的需要,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新闻报道,重视对外宣传,争取国际舆论。
  5.6.3新闻报道的主要工作
  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拟定对外表态口径;确定新闻发布形式和地点,受理中外记者采访,管理和指导国内媒体报道,对舆论反应进行跟踪。
5.6.4新闻报道的审查
  涉外突发事件中和商务厅业务有关的一般新闻报道,由新闻媒体按常规程序报批;涉及重大、复杂、热点、敏感问题的新闻报道,报商务厅、外侨办、外宣办或其他相关单位核实,报省政府审批。
  6.保障措施
  6.1通讯保障
  商务厅信息服务中心、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要保障通讯、网络正常运转。
  6.2文电运转保障
  本厅各直属单位、相关地方政府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确保各种文电的高效、迅速签发和流转,避免拖延和失误。
  6.3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人员的培训,创造必要的条件,提高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水平。
  6.4宣传教育工作
  各单位平时须加强各项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提高对应急预案的重视程度和研究水平,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应变意识。
  7.附则
  7.1名词解释
  省内:指河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地区。境外:指外国及港澳台地区。
  7.2参照适用
  省内涉及台港澳居民的突发事件,参照适用本预案的有关规定。
  7.3奖励与责任
  在处置涉外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7.4预案衔接
  商务厅各直属单位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建议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参照当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7.5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应急预案应根据客观情况和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经验,不断调整和完善。修订工作由商务厅办公室负责。
  7.6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商务厅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7.7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二○○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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