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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要作出修订
2006-10-16 08:37  文章来源:河南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今报郑州讯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省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修订草案规定,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如果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也不得进行施工建设。
   如果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草案规定,如果设计单位未经批准就设计,由于设计不当建成后造成环境影响,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保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因设计不当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处所收设计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修订草案还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需要编制环境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人口稠密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和审批结果必须公开。
   建设化工、石化类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建设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如果这些环境风险无法规避或者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环保部门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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